项目 名称 |
执法 类型 |
执法 主体 |
承办 机构 |
执法 依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时限 |
备注 |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
责任区的责任人未履行清扫保洁责任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综合执法支队 |
各区综合执法大队 |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第五十八条 |
个人、企业 |
无 |
15个工作日 |
|
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综合执法支队 |
各区综合执法大队 |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五十九条 |
个人、企业 |
无 |
15个工作日 |
|
在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吊挂或者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综合执法支队 |
各区综合执法大队 |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六十条第一款 |
个人、企业 |
无 |
15个工作日 |
|
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地面、电杆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综合执法支队 |
各区综合执法大队 |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和第六十条第二款 |
个人、企业 |
无 |
15个工作日 |
|
未经批准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综合执法支队 |
各区综合执法大队 |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一条 |
个人、企业 |
无 |
15个工作日 |
|
采用刻画、喷涂、胶贴等难以清除的方式进行广告宣传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综合执法支队 |
各区综合执法大队 |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和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
个人、企业 |
无 |
15个工作日 |
|
在违法刻画、喷涂、胶贴的广告中标明其通信工具号码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综合执法支队 |
各区综合执法大队 |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
个人、企业 |
无 |
15个工作日 |
|
设置牌匾、商幌、画廊、标语牌、指示牌等不符合规划或者当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综合执法支队 |
各区综合执法大队 |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个人、企业 |
无 |
15个工作日 |
|
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影响市容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综合执法支队 |
各区综合执法大队 |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和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
个人、企业 |
无 |
15个工作日 |
|
施工现场未作封闭围挡和警示标志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综合执法支队 |
各区综合执法大队 |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和第六十四条 |
个人、企业 |
无 |
15个工作日 |
|
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和处理的,处置和运输城市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综合执法支队 |
各区综合执法大队 |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
个人、企业 |
无 |
15个工作日 |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涉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许可文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综合执法支队 |
各区综合执法大队 |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个人、企业 |
无 |
15个工作日 |
|
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瓜果皮核、烟蒂、纸屑、口香糖、饮料瓶、包装袋等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综合执法支队 |
各区综合执法大队 |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一)(二)和第六十六条(一) |
个人、企业 |
无 |
15个工作日 |
|
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抛撒、焚烧冥纸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综合执法支队 |
各区综合执法大队 |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三)(五)和第六十六条(二) |
个人、企业 |
无 |
15个工作日 |
|
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综合执法支队 |
各区综合执法大队 |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四)和第六十六条(三) |
个人、企业 |
无 |
15个工作日 |
|
车辆清洗维修、废品收购的经营者造成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综合执法支队 |
各区综合执法大队 |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和第六十七条 |
个人、企业 |
无 |
15个工作日 |
|
除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以外饲养家禽家畜的,未及时清除宠物粪便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综合执法支队 |
各区综合执法大队 |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第六十八条 |
个人、企业 |
无 |
15个工作日 |
|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综合执法支队 |
各区综合执法大队 |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第六十九条 |
个人、企业 |
无 |
15个工作日 |
|
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的单位运输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综合执法支队 |
各区综合执法大队 |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七十条 |
个人、企业 |
无 |
15个工作日 |
|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等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运输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沿途丢弃、遗撒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综合执法支队 |
各区综合执法大队 |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和第七十一条 |
个人、企业 |
无 |
15个工作日 |
|
擅自拆除一般环境卫生设施、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综合执法支队 |
各区综合执法大队 |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和第七十二条 |
个人、企业 |
无 |
15个工作日 |
|
施工单位未设置施工工地防尘措施等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综合执法支队 |
各区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 |
个人、企业 |
无 |
15个工作日 |
|
运输车辆物料遗撒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综合执法支队 |
各区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和第一百一十六条 |
个人、企业 |
无 |
15个工作日 |
|
物料扬尘污染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综合执法支队 |
各区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 |
个人、企业 |
无 |
15个工作日 |
|
油烟、露天烧烤等污染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综合执法支队 |
各区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 |
个人、企业 |
无 |
15个工作日 |
|
焚烧垃圾、燃放烟花爆竹等污染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综合执法支队 |
各区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九条 |
个人、企业 |
无 |
15个工作日 |
|
建筑施工单位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综合执法支队 |
各区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五十六条 |
个人、企业 |
无 |
15个工作日 |
|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未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综合执法支队 |
各区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 |
个人、企业 |
无 |
15个工作日 |
|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未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综合执法支队 |
各区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 |
个人、企业 |
无 |
15个工作日 |
|
夜间在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产生噪声污染和进行影响居民休息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综合执法支队 |
各区综合执法大队 |
《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九条 |
个人、企业 |
无 |
15个工作日 |
|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水泥、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或者在运输过程中泄漏、散落、飞扬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综合执法支队 |
各区综合执法大队 |
《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
个人、企业 |
无 |
15个工作日 |
|
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综合执法支队 |
各区综合执法大队 |
《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条第二款 |
个人、企业 |
无 |
15个工作日 |
|
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综合执法支队 |
各区综合执法大队 |
《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
个人、企业 |
无 |
15个工作日 |
|
饮食服务业经营者未按照规范设置餐饮业专用烟道,或者未设置油烟净化装置,或者未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装置,或者油烟排入地下管网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综合执法支队 |
各区综合执法大队 |
《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
个人、企业 |
无 |
15个工作日 |
|
饮食服务业经营者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综合执法支队 |
各区综合执法大队 |
《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第三款 |
个人、企业 |
无 |
15个工作日 |
|
露天焚烧沥青、油毡、废油、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料的,在人口集中地区未密闭或者未使用烟气处理装置加热沥青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综合执法支队 |
各区综合执法大队 |
《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一)(三)、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
个人、企业 |
无 |
15个工作日 |
|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综合执法支队 |
各区综合执法大队 |
《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二)、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
个人、企业 |
无 |
15个工作日 |
|
在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和落叶等产生烟灰污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综合执法支队 |
各区综合执法大队 |
《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 |
个人、企业 |
无 |
15个工作日 |
|
在人口集中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综合执法支队 |
各区综合执法大队 |
《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个人、企业 |
无 |
15个工作日 |
|
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综合执法支队 |
各区综合执法大队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十三条 |
个人、企业 |
无 |
15个工作日 |
|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综合执法支队 |
各区综合执法大队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一)第四十二条 |
个人、企业 |
无 |
15个工作日 |
|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综合执法支队 |
各区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四十四条(四)《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四十一条、二十五条、四十二条 |
个人、企业 |
无 |
15个工作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