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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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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予处罚的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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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瓜果皮核、烟蒂、纸屑、口香糖、饮料瓶、包装袋等 |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 综合执法支队 |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吉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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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吊挂或者堆放有碍市容物品的 |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 综合执法支队 |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吉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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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车辆清洗维修、废品收购的经营者造成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 |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 综合执法支队 |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吉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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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 综合执法支队 |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吉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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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未经批准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 |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 综合执法支队 |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吉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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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责任区的责任人未履行清扫保洁责任的 |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 综合执法支队 |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吉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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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 综合执法支队 |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吉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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