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破坏市政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无证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擅自在人行道或非指定地点停放人力车、机动车辆等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民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旅游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九)行使地震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行使文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一)行使广播电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二)行使卫生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三)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及省政府确定的长白山管委会的其他执法职责。